2008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我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席「研擬物業管理服務業法草案」期末報告審查會。
我國實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保全業法>已有相當成效,而「物業管理」的層面更廣,有必要另訂<物業管理服務業法>,擔任此次研究案的協調主持人,獲益良多,深感該法確有訂立的必要,盼立法院能儘速通過,讓我國能建立「物業管理師」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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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