藺明忠編著‧三藝文化公司出版

1.所謂「風險管理」是以最少成本,運用對風險的確認、衡量、處理方案的選擇、執行、評估等步驟,完成避免風險發生、預防風險發生、風險轉嫁、分散風險的方式。所以透過事先購買適當的保險,透過事前繳交保費的能量,集合眾人的財力,即可達成填補風險所帶來的損失、避免風險損失直接衝擊的效果。

2.「人身保險」不同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3.投保人要認為「保單紅利」,此乃指保險公司依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及預定營業費用率等因素收取保險費,另於法律規範下妥善經營已產生盈餘,嗣後再按各保險之保單種類、經過期間、契約年齡與保險金額等綜合計算分配下,將此等獲利回饋返還予保戶,該項獲利稱之。「保單紅利」的支付方式,一般有抵繳保費、積存生息、另買增額繳清保費或現金支付等。

4.保單有「分紅保單」與「不分紅保單」之分,而分紅保單的保費較不分紅保單為貴。

5.人壽保險契約所適用的原則包括:﹝1﹞保險利益原則;﹝2﹞最大誠信原則;﹝3﹞主力近因原則﹝指保險事故與承保危險間,應有因果關係,且應審慎探究其最主要或最有效的原因;﹝4﹞損害填補原則與分攤原則。

6.人壽保險的除外責任,乃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不法行為,導致危險事故發生,進而破壞了為防止偶發性事故存在的保險本旨,因此法令上免除保險人的理賠給付義務,如: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等,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

7.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是保險契約「最大善意原則」的體現。《保險法》規定:訂定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所以,每位要投保的人均應確實履行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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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