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2月23日下午3時,我親自陪同李慶安赴台北地檢署應訊。

本案是由「告發人」告發李慶安涉嫌「詐欺罪」、「偽造文書罪」。我覺得李慶安相當委屈,她以熱誠的服務、良好的形象,獲得選民的支持而當選,也因而獲得薪資,豈能說是「詐欺取財」呢?

又她雖捲入雙重國籍爭議,但她也已辭去「立法委員」職務,應該在法律上還她清白,因為她14年的民代生涯是有做事的、有服務的,這是社會大眾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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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