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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相關法規彙編

內政部編印‧內政部出版

1.重劃主要有「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兩部分,本書將此兩部分之相關法規予以彙集,俾便讀者運用。

2.首就關於市地重劃,首將《平均地權條例》收入,該條例第56條~第67條條文均有關市地重劃。該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也為此訂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3.市地重劃有「公辦」及「自辦」之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為此也訂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4.自辦市地重劃應組織「重劃會」,該會應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5.如上所述,重劃有「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之分,該書彙集關於「農地重劃」的法令甚多,包括《農地重劃條例》、《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農林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管理維護要點》、《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作業注意事項》、《農地土地重劃條例實施細則》…等。

6.辦理農地重劃,應組「農地重劃委員會」,《農地重劃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必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的協調推動事宜。

7.辦理農地重劃,也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所以《農地重劃條例》第10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其獎勵事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之規定,並且訂有《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

8.土地所有權人遇上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一定要先掌握相關法令,進而了解、運用,方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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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