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4月20日下午,我前往新店「主計人員訓練中心」,為會計第21期之學員講授「主計人員應有的法律知識」,此課我已講了許多年、許多期,很高興自己能有這樣的機會,與主、會計人員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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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