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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民公社史

羅平漢著‧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

1.中國大陸於1958年在農村建立的「人民公社」,是「大躍進」高潮的產物。毛澤東關於農村基礎組織的設想,由他的祕書陳伯達透露出來,在1958年7月1日《紅旗》雜誌第3期發表陳伯達的《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一文,第一次在黨的機關刊物,第一次使用「人民公社」一詞。

2.農村人民公社自1958年建立到1984年全大陸撤社建鄉基本完成,共延續了20多年的時期。

3.想了解中國大陸的「集體所有制」及目前的農村經濟,還是要了解這一段「人民公社」的歷史。本書作者認為對於人民公社問題的探討,必須分清楚三個不同的概念,即「人民公社化運動」、「人民公社體制」和「人民公社時期」。

4.大陸在進行「人民公社」之前,已開始農業生產合作社,人民公社興起之後,就取代了原來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也取代了原有的農村基層政權組織──「鄉人民政府」,形成了「政社合一、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政治經濟體制,直至1984年全大陸撤社建鄉完成時止。

5.大陸在進行人民公社運動時,毛澤東特別注意到「包產到戶」、「單幹」的作法,從1961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所發出的《關於在農村進行社會主義教育的指示》中,提到「目前在個別地方出現的包產到戶和一些變相單幹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原則的,因而也是不正確的…」。

6.中國大陸文化大革命自1966年5月,由毛澤東發起,1966年8月八屆十一中全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1976年10月共產黨依靠人民的力量粉碎了四人幫集團,結束了長達10年的「文化大革命」。鄧小平於1980年5月31日,在與中央領導同志談話明確表示:「農村政策放寬以後,一些適宜搞包產到戶的地方搞了包產到戶,效果很好,變化很…」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鄧小平成為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的核心,他關於「包產到戶」的表態,對於人們在這個問題上進一步解放思想,打破禁區起到了關鍵作用。

7.1981年12月中共中央召開農村工作座談會,著重討論了「農村生產責任制」問題,形成了《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1982年1月1日中央轉了這個紀要(即1982年1號文件),《紀要》指出:目前全國農村已有90%以上的「生產隊」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生產責任制」;它的建立,不但克服了集體經濟中長期吃「大鍋飯」的弊端,而且通過勞動組織、計酬方法等環節的改進,帶動了生產關係的部分調整,糾正了長期存在的管理過份集中、經營方式過於單一的缺點,使之更加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的狀況。目前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乾到戶、到組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

8.「人民公社」是一項失敗的嘗試,中國大陸農村付出了極大的代價;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則對大陸農村之農業的成長起了極大的作用,是中國大陸農村改革的最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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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