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交易之陷阱及風險規避

黃得炳著‧宏典文化公司出版

1.「信用狀」是以買賣契約為基礎,然而「信用狀」一旦開出,就與買賣契約分離,而成為一個獨立的信用狀交易(independent L/C transaction)。信用狀交易在本質上是一種「單據交易」(sales of documents);所以,在信用狀作業上,其交易對象是代表貨物的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等貨運單據(shipping documents),而不是貨物本質。

2.賣方(受益人)能否取得開狀銀行的兌付,或開狀銀行須否兌付受益人,以及買方(申請人)應不補償開狀銀行,端視賣方能否是示符合「信用狀」條款的單據而定。前述所謂「符合信用狀條款的單據」乃指單據在文義上必須和信用狀所要求的一致;所以,出口商所提示的單據,必須作相同的記載,不能稍有差錯,否則將無法獲得信用狀的付款保障;此乃信用狀交易的「嚴格一致原則」(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

3.信用狀交易對進、出口商而言仍有風險,此一風險乃基於信用狀交易的特徵而言。以出口商而言,其風險包括:(1)進口商不開發、遲延開發或開發與買賣契約內容、條件不符的信用狀;(2)開狀銀行資信問題;(3)進口國或開發信用狀國家的政治、經濟風險;(4)對信用狀條款、文義解釋分歧的糾紛;(5)開狀銀行對單據吹毛求疵,主張拒付。

4.本書也談到瑕疵單據的處理,即具實務性。進出口商如運用「信用狀交易」,有閱讀本書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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