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三地金流與台商融資操作

林志宏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1.財政部於2001年6月26日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允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簡稱OBU),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大陸地區等為金融業務往來,並訂下業務範圍。此是兩岸金融往來首次突破,過去經第三地,透過外資銀行「間接通融」的金流模式已改為「OBU」,可與在大陸的外資銀行分行直接通匯,也可與中資銀行的海外分支行建立往來關係,大幅給小兩岸通匯的作業時間及經手成本。

2.依上述自2001年6月後,台灣金融主管機關已陸續開放兩岸金流操作,且台資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又能提供等同海外操作的免稅金融環境,OBU成為台商海外資金主要調度中心之一。

3.大陸投資路徑的架設,主要就是規劃在免稅地區設立公司,透過免稅公司投資大陸,除了兼負租稅規劃、接單、間接投資的效果外,由於免稅地區沒有「外匯管制」的規定,至今多數企業也陸續將此免稅公司設為資金調度的管控中心,以同時滿足租稅規劃、法令規範及資金調度靈活與安全性。

4.中國大陸銀行業金融機構,其類別有:
(1)政策性銀行: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2)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如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興業銀行、恆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
(4)城市商業銀行:上海銀行、北京銀行。
(5)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如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外資金融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5.台資企業在大陸辦理銀行借款,有三種往來方式:
(1)純信用往來;(2)以金流(cash flow)作為還款來源的借款;(3)擔保放款。

6.大陸一般台資企業的金融往來實務,擔保貸款的種類有:
(1)保證貸款;
(2)質押貸款;質押擔保品如:債券、存單、股票…等;
(3)抵押貸款,又分不動產抵押、機器設備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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