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富平著‧北京大學出版社

1.中國大陸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使中國大陸的私權法律體系,包含《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隨而配套周全。

2.本書作者將全書分成十六章,分別探討:(1)什麼是物權;(2)民法上的「物」;(3)什麼是物權;(4)物權與債權劃分的相對性;(5)物權公示與證明;(6)物權(所有權)原始取得;(7)物權(所有權)繼受取得;(8)所有權制度分析;(9)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10)我國不動產物權;(11)房屋所有權:建築物區分所有制度;(12)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13)用益物權制度;(14)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資源利用權;(15)擔保物權;(16)物權保護。

3.大陸的「集體所有」,對台灣人而言較陌生。大陸《物權法》規定「集體所有」的「集體財產」,特指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大陸《物權法》第59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所有。又《物權法》第60條似乎肯定了「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農民集體」(村民小組等)三層次的集體所有範圍,並規定了相應的代表組織。

4.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資源,農民集體是不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利的。而大陸《物權法》第62條規定了:集體所有權的代表機構──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對其成員的特別義務,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的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5.中國大陸土地所有權不得私有,由於這種特殊的所有權歸屬制度,決定了中國的土地利用制度,是以「土地使用權」為基礎的。大陸《物權法》設專章,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此即「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針對的土地只能是「國有土地」,不包括「農村土地」。又國家所有的土地,屬於「建設用地」,即是城市土地和其他用於建築的土地。這也意味著,《物權法》建設用地使用權仍然僅適用於「城市土地」。

6.大陸《物權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承包經營」(早期稱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是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人口均分,再以「農戶」為單位與村、組織「承包合同」,明確「承包期、承包費」等內容。在推行承包經營的同時,農村開始政社分開,明確農民集體(村或隊為基礎)的土地產權。

7.農村土地包括兩種,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另一種是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大陸《物權法》第125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8.閱讀本書,對大陸《物權法》能夠有較完整體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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