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後的省思─正視原住民生存權、加強生態保育及國土保安

李永然(台北市/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50年來罕見的八八大風災「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造成許多山地部落土石流,村落遭掩埋,不少原住民的部落更是災情慘重,哀鴻遍野。在8月9日「世界原住民族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前夕,遭逢此一劇變,一夕之間,家園毀了、親人失聯,令人不勝唏噓!

台灣地區地小人稠,有3分之2以上的土地屬高山或坡地,適合開發利用者實屬有限。但幾十年來的經濟發展造成對土地的過度開發使用,包括在環境敏感地帶的坡地濫墾、濫建,不當使用土石流危險區、行水區等,使生態環境受到不當的擾動與破壞。此次颱風所引起的大型水土災害,雖然主要原因是颱風豪雨等天然因素,但其災害程度的加深、加劇與不當土地利用息息相關。

政府為避免過度開發破壞生態環境,以及為了有效利用土地、保護重要自然、文化資產並防止災害,依法劃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海岸及海洋保護區、漁業資源保護區等區域,以謀環境之永續發展,惟上述範圍部分卻與原住民保留地重疊。這些特殊使用分區劃設的本意,在於維護自然環境﹑生態保育等的需要,所以對區域內的土地使用多所限制,因此原住民對這些特殊使用區便產生極大的排斥感,是原住民「保留地」管理上的一大嚴重問題。

台灣「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錯綜複雜,除了必須顧及原住民族的權益,更應該兼顧生態保育以及國土保安,避免威脅台灣島國生態環境體系。因此,原住民保留地政策應作全面調整,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應納入國土規劃體系,與其他使用衝突而影響其正常之使用者,應予合理救濟補償。同時須落實獎懲制度,提高造林補助金,鼓勵造林,一方面可兼顧原住民之生計,一方面可確保國土之安全利用。

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此次風災造成無數人民家破人亡,生命、財產都面臨了嚴重的威脅。在此呼籲政府對於國土分區規劃﹑開發利用及管制,應兼顧保育及對族群關係的尊重,並考慮原住民基本生活及工作之保障。在訂定各相關法令時,對特殊情形的考慮應更全面性,如對其使用權益加以限制時,應設法予以補償。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各族群之和諧與需要皆必須被考慮,且為了後代子孫的生存空間,如何做最適當的規劃,為主政者亟須善盡之職責。

(本文刊於98年8.9月號「永然書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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