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法規

陳泓文著‧弘智文化公司出版

1.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基本母法為《都市計畫法》,而「都市計畫」的制定,依規模的不同,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等三種。

2.另一規範土地使用管制的基本母法為《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乃指「都市土地」以外的土地,劃分為(1)特定農業區;(2)一般農業區;(3)工業區;(4)鄉村區;(5)森林區;(6)山坡地保育區;(7)風景區;(8)國家公園區;(9)其他使用區或專用區。

3.《建築法》是實施建築管理的基本大法,該法的適用範圍包括:(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2)實施區域計畫地區;(3)經內政部指定地區;(4)其他地區之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

4.有關建築設計的主要規範為依據《建築法》第97條所訂定的《建築技術規則》。

5.為防止職業災害,確保勞工安全與健康,有《勞工安全衛生法》,行政院勞委會又依該法第5條規定,發布《營造衛生設施標準》。

6.申請開發之「山坡地」地區,如其水源供應或鄰近的道路交通、排水系統、電力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服務無法配合者,仍得不許予開發建築。山坡地在開發計畫核准後,應先從事「整地」,設置水土保持設施及必要的公共工程等,其需挖填土石方或建造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先申領「雜項執照」。在雜項工程完工並經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始得申領「建造執照」。

7.都市計畫的擬訂是根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發展情形所訂定,以使都市據以循序建設,均衡發展。而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由於人口成長、人口遷移或社會經濟發展等多項因素,使得所訂定的都市計畫可能與現實脫節或窒礙難行,因此都市計畫確有「定期通盤檢討」的必要。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每「5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或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25年者,也應予以全面通盤檢討。

8.為防火安全的需要,建築物除必需為「防火構造」,以減低火災之擴大漫延外,建築物內尚需設置「消防警報設備」與「滅火設備」,以盡早查覺火災的發生,並展開初期滅火。因而要注意「防火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間隔」及「消防設備」。

9.本書對營建的初步了解甚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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