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溫藝玲律師

馬總統英九先生於今年5月14日即其就職週年前夕,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程序,此舉普遍獲得國內外各界人士之肯定,更象徵著台灣在人權議題已和國際接軌。然而,人權保障並非僅為口號或流於形式,而應有具體作為。蓋人民之基本權利受侵害者,多半係來自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因此學理上有所謂「基本權之針對國家性」,國家所行使之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均有可能侵害到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因此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誠不得不慎。

回想起去年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訪問期間,於台北市立美術館前的中山北路上曾發生之群眾示威事件。當時就讀於台灣大學大政治系學生李廷鈞,案發時因赴士林夜市買宵夜騎機車正好路過群眾集會現場作稍事停留,便遭執勤員警不分清紅皂白,誤為滋事份子而逮捕,並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經檢方傳喚相關於現場執勤員警到庭證述後,終於釐清真相,該次之「烏龍逮捕」係因現場指揮官下令要求下級員警逮捕案發當時騎乘機車的滋事份子,下級員警因見該李姓學生當時恰好亦騎乘機車,即不分青紅皂白將其逮捕,因此全案經檢方開庭明察秋毫後,迅即給予該名學生「不起訴處分」,還其清白。

由該案之偵辦過程中,意外發現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之移送書中竟無該名李姓學生之具體犯行,且警方由其內部蒐證錄影帶中,亦早已得知案發當時的滋事份子與李姓學生所佩戴之安全帽非屬同一,於如此欠缺涉案事證之情形下,警方猶仍將該名李姓學生銬上警銬移送地檢署,警方如此之行為除對於李姓大學生造成身體上之有形拘束外,更係對於其心理施以無形的枷鎖。更因李姓學生的父親為國內知名律師,此事件經媒體渲染後所為之不實報導,亦對於李姓學生及其父親造成莫大之傷害,其等不啻為警方法治觀念薄弱、執勤技巧不足下之犧牲者。其後報導錯誤之媒體紛紛更正,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亦因該次警方的違法執法,發函向李姓學生之父親表示歉意,且由函中所敘「…將持續加強員警法治教育訓練及訓練執勤技巧,俾益提升偵辦案件品質…」云云等語,亦可窺見國內員警之法治教育及執勤技巧實仍有待加強。

案發至今已近一年,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或許認為已事過境遷或事不關己而逐漸淡忘,然而就李姓學生而言,身為台大政治系學生,對於國家政治充滿熱情與抱負之際,卻遭逢警方為如此侵害人權之作為,其心理上之創傷又有何人來關心、又有何人可以來彌補?為免相同之憾事再度發生,筆者衷心期盼法務部為應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施行,而擬訂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能確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使公務員對於人權保障之觀念能有所提升,毋使人權保障淪為標語、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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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