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8日上午,我應五股鄉公所之邀,與同仁吳任偉律師一同前往演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法律實務」,出版部同仁周美君總編輯也前往協助。



演講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談起,其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執行機構,具有當事人能力,但不具有法人資格;接著談到管委會的選任與成立,包含成立門檻、管理委員資格與人數、選解任及任期等,皆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規定;再以實際案例進行剖析;最後,以今年1月12日通過之「民法物權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作結,此為配合當今社會居住型態,而於民法中新增訂「區分所有」建築物(即公寓大廈)之原則性規範,以建立起完整之所有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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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