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上午7時50分,我已到達台北市成功高中,並自8時開始,在該校綜合大樓五樓,為9百餘位的高一學生,演講「高中生具備的法律知識」。

王校長為我介紹,拉開了演講的序幕,我講了一個小時,活動圓滿結束。9百餘位同學的熱烈掌聲,讓我感覺到法律推廣的值得的,謹將演講大綱臚列於後:



高中生常見問題的法律解析


壹、前言
    現今社會已法治化,社會大眾對日常生活中法律的認知,已從懵懂無知到迫切需求,法律知識亦從專門學科到普通知識,法治教育更顯重要及迫切,尤其高中生青年朋友們正處於青春期,對週遭事物之好奇及知識渴望之追求更勝以往。然而往往因無法抗拒誘惑、對自身權益及法律知識了解不足而誤蹈法網,甚至身陷囹圄,終釀成無法挽回之悲劇。如網路學生論壇、BBS網站之發言及留言、搜尋網路資料使用後之引用等有關刑事與智慧財產權之問題、與異性相處時言語行為分寸之掌握、同學間嬉戲時之言語動作(如阿魯巴)等,均可能涉及他人權利之受害,乃值得注意。

貳、知法才能守法、用法
一、 法治社會講究「守法」、「用法」,知法才不吃虧;
二、 人權的定義與性質
(一)1.做為一個人所不能缺少的權利;2.基於人的尊嚴所擁有的權利就是人權。
(二)人權具有「普世性」、「相互依賴性」
三、認識人格權
(一)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貞操權、健康權、信用權……等人格權。
(二)人格權不得拋棄。
(三)侵權行為。

參、使用網路應注意之法律問題
一、妨害電腦使用之法律責任
(一)為避免讓駭客族逍遙法外,立法院於民國92年6月25日修正、增訂《刑法》第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未來無論是耍酷或是牟利入侵他人電腦,竊取或變更他人電腦資訊,導致使用人損害,乃至於以各種手法癱瘓網路、設計電腦病毒或侵入政府電腦者,將不再有無法可管之窘境。
(二)《刑法》第358條。
(三)《刑法》第359條。
(四)《刑法》第360條。
(五)《刑法》第361條。
(六)《刑法》第362條。
二、網路上散佈不實言論之法律責任
三、其他網路犯罪
(一)網路詐欺:刑法第339條、第339-2條、刑法第339-3條。
(二)網路恐嚇:刑法第305條。
(三)網路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條、第14條。
(四)網路竊盜:刑法第320條。
(五)網路色情:刑法第235條。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七)網路賭博:刑法第268條。
(八)著作權


肆、與異性朋友交往實應注意之法律問題

一、校園性騷擾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校園性騷擾事件定義。
(二)校園之性騷擾案件至少可分為三種樣態。
(三)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置方式。
二、性侵害
三、通姦與相姦:《刑法》第239條、第245條。
四、和誘與略誘
五、墮胎合法乎?


伍、校園中可能發生的暴力

一、恐嚇,刑責為何?
《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6條。
二、失控的「阿魯巴」
《刑法》第277條、第278條、第10條第4項。
三、打架
(一)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二)重傷罪:《刑法》第10條第4項、第278條。
(三)聚眾鬥毆罪:《刑法》第283條。
四、毀損公物
(一)民事責任:《民法》第184條。
(二)刑事責任:《刑法》第354條、第141條。

參考書目
刑事法律Q&A。林國泰著。永然文化出版。
性侵害法律救援。涂秀蕊律師著。永然文化出版。
青少年的法律˙案例˙權益。許文生著。永然文化出版。
酷小子法律H館。林振煌著。永然文化出版。 
青少年法律News。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著。永然文化出版。
青少年法律online。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著。永然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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