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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貿局高雄辦事處舉辦一系列「後金融海嘯時代,如何成功拓展內需市場」研討會,我於2010年1月25日應邀前往高雄演講「開拓大陸內銷市場應注意之法律問題」。演講自下午2時30分起至3時20分圓滿結束。



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從2009年開始,將內需市場及出口導向並列定位成為雙向帶動國家經濟成長之新「二元經濟」,加上原本外銷型的台資企業,在大陸宏觀調控等政策背景下,投資環境險峻,如人民幣對美元大幅升值削減企業出口利潤;且一方面大陸《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後,造成台資企業支付工人的薪水和福利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大陸自加入WTO後,外國直接投資者進入大陸的限制大幅減少,而以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的必要性已顯著減弱,伴隨大陸內資企業面臨與外資企業爭奪市佔率的激烈競爭,大陸進而於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訂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取消原本對外資企業「免二減三」的優惠,從此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台資企業因此要多負擔10%的稅率。



如此一來,許多出口型的台資企業遂轉型經營大陸內銷市場,惟掌握內銷市場商機的同時,往往在不諳大陸法律、交易習慣及交易模式的情況下,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是台商首應瞭解內銷市場應注意之法律問題,才能事先避免糾紛發生。



演講大綱為:

壹、台商經營內銷市場常見的經貿糾紛

台商經營大陸內銷市場,有些仗勢人際關係好,自認為認識大陸官員,或有熟識的大陸親友,卻忽略大陸法律的相關規定;嗣後一旦人際關係發生變化,即讓自己的投資權益受到不利的影響。常見的經貿糾紛約可歸納為以下八種註3:
一、合同的糾紛:台商經營內銷市場往往要制作或簽署相當多的文件,但有些台商不解這些文件的法律意義,或制作不符法律的形式,一旦發生爭議或糾紛,這些法律文件又無法使台商獲得應有的權益保障。如大陸已施行《合同法》,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承攬合同…等於合同的要件和效力有不少的規定,未遵規定,有些情形還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故台商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倘未能詳審、周全或者對方信用有問題,就會產生糾紛,應循民事程序解決;倘涉及《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則可能遭到追究刑事責任。
二、企業經營及合營的糾紛:台商經營大陸內銷市場,有採「中外合作」或「中外合資」等合營的模式,此時覓尋中方的合營夥伴相當重要,倘若事先對中方的合營者之「資信及履約能力」欠缺調查,即可能誤信,而使合營陷於困難並發生經營危機。例如合資的一方可能會侵吞公司資產、作假帳或未使資金到位,又如撤資糾紛、違法內銷等問題。此涉及民事及刑事的解決。
三、土地及房地產的糾紛:大陸的土地乃為「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權不得私有,但卻有「全民所有」及「集體所有」之分,台商不知此一分類,竟受騙而未能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以,在大陸投資設廠購地或進行土地開發,務必瞭解房地產相關法律,尤其是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物權法》。
四、稅務的糾紛:大陸稅務相關法令日益增多,過去台商為「增值稅」、「所得稅」……等,招致困擾不在少數,有些還被認為「偷、漏稅」等,導致犯罪、補稅、處罰層出不層;而有些台商還沿用在台灣的「兩套帳」習慣,結果發生大陸相關單位的刁難,即因而吃悶虧,這也是近年來台商相當苦惱的問題,除可能被行政機關處罰外,也可能構成犯罪,涉及行政救濟及刑事訴訟。
五、勞資的糾紛:近年來大陸勞工意識不斷高漲,勞動糾紛時有所聞。大陸勞動法規十分複雜,大陸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在大陸舉凡勞動合同、工時、社會保險、女性勞工的保護、工傷……均應遵守其相關法令的規定。就以社會保險而言,如: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雇主均應導守其應盡的義務;否則勞工事後爭議,即招致麻煩,甚至受罰,而得不償失!
六、仿冒的糾紛: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保護是一個受關注的問題,不僅大陸企業,台商也可能有仿冒行為。仿冒的救濟主要涉及行政救濟、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的追究。
七、收款糾紛:由於大陸幅員遼闊,加上當地交易習慣、交易模式、特殊的金融法規制度及金融交易工具規定等因素,台商經營大陸內銷市場,常常因遠距離交易而衍生收款與收貨糾紛註4,因此預防糾紛產生以解決收款與收貨問題,成為台商在大陸繼續發展的關鍵之一。
八、其他常見的糾紛:例如村民滋擾、工人圍廠……等。

貳、台商經營內銷市場簽訂合同應注意事項
一、合同是否有效
二、合同價格條款是否清楚 
三、合同有無「合意管轄條款」

參、台商經營內銷市場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台商在大陸經營內銷市場應注意大陸《合同法》
二、台商在大陸經營內銷市場應注意大陸《產品質量法》
三、台商在大陸經營內銷市場應注意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 

肆、台商經營內銷市場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一、經營內銷市場應注意事項
二、台商在大陸訴訟前應為保全準備
三、台商在大陸提起民事訴訟之立案:
四、台商在大陸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所為之裁判
五、台商在大陸訴訟後之強制執行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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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