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
2010年二月五號,下午一點半到兩點在世貿聯誼廳受邀進行台北羅馬扶輪社的演講,主題是「消費者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的應有認識」,現場社友人數相當多,發問也相當踴躍,礙於時間問題,演講約在下午兩點多圓滿結束,感謝台北羅馬扶輪社的社友們的聆聽!!

演講大綱如下:
壹、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之關聯性
一、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之規定,即「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同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二、而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民法債編》時亦增訂《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三、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範定型化契約之法律效力,而關於預售屋之買賣契約,即不得不更加注意以下數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四、綜上所述,依據上開條文意旨,特定行業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時,企業經營者即應遵照實行。

貳、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公告修正之重點,該修正自99年5月1日起生效
一、應記載事項增訂「契約審閱期」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六、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七、契約總價
八、付款條件
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十一、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十三、驗收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十七、保固期限
十八、貸款約定
十九、貸款撥付
二十、房地轉讓條件
二十一、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二十二、稅費負擔之約定
二十三、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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