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信編著‧詹氏書局發行

1.書作者於2005年進入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服務,曾接解大量都市更新案件,透過本書將主管機關經過中央與地方的書面解釋,研商觀點加以彙整,編輯成本書,有利於實施者、主管機關、地主、顧問公司清楚掌握都市更新的機制。

2.台灣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參考大量日本法令,建立了11項特色,即(1)建立整體更新制度;(2)健全更新事業主體;(3)縮短行政審核程序;(4)建立強制參與更新制度;(5)公有土地的取得與處理;(6)建立權利變換制度;(7)建立不動產證券化制度;(8)建立建築容積獎勵辦法;(9)建立建築容積移轉辦法;(10)建立稅捐減免的獎勵誘因;(11)建立監督與管理制度。

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的規定,可知:(1)都市更新一種新型態的「土地開發」工具;(2)《都市更新條例》並未違反《憲法》第143條保障的土地所有權;(3)《都市更新條例》未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4)「公共建設」多目標使用,得與「都市更新」並行;(5)依《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申辦的都市更新案件,不能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

4.都市更新固然有「公辦更新」、「民間自辦更新」之分,而以「民間自辦更新」居多;又在民間自辦,其實施者以地主委託「機構」(即建商)居多數。

5.「都市更新地區」不同於「都市更新單元」,前者是政府考量都市地區大片範圍環境老舊而劃定,但此「更新地區」範圍可能太大,因此更新的實施者,可以就其可以掌握的範圍,劃設「更新單元」送件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6.都市更新常見的困難有:(1)未納入鄰地,須辦理協調;(2)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3)地主繼承問題;(4)違章問題;(5)國有地承租問題;(6)補償爭執;(7)實施者擬修正計畫;(8)畸零地問題;(9)估價爭議;(10)公有土地參與意願及參考方式;(11)開闢公共設施的相關協調;(12)增設公益設施的相關協調;(13)建商不願採多數決強制更新,而仍俟全部同意後才送件;(14)實施者擬變更;(15)變更範圍。

7.本書為參與都市更新者,值得參考的一本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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