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推動及監督兩大國際人權公約之落實
                                    
我國於民國56年簽署《兩公約》,其後因我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故迄未完成批准程序。行政院於民國90年起推動《兩公約》批准案,並自民國95年指示法務部研擬推動《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工作。立法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同時具備國內法效力。馬英九總統並於民國98年5月14日在各國使節及社會各界人士見證下,正式簽署《兩公約》批准書並送交聯合國存放,雖存放未成,然已為我國人權保障與發展邁出兼具象徵與實質的一大步。

中國人權協會身為台灣民間人權組織,長期推動台灣與世界之人權促進保障,欣見我國於此時通過批准《兩公約》並賦予國內法效力,《兩公約》及其施行法若能貫徹落實,將使我國人權保障大步邁進。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原則上國際人權公約均有國際監督機制,惟因我國特殊國際處境,雖然主動適用《兩公約》,卻無法受到國際相關人權機制監督。如果僅靠政府體系自行檢討推動,缺少民間力量的協助與監督,恐怕事倍功半。據此,本會研擬提出「民間協助推動及監督兩公約落實計畫」,以期為我國人權促進發展盡一份來自民間的力量。

《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開始執行。

如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因此,各級機關政府應於民國100年12月10日前,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定之作業程序。

本會擬配合各級政府機關檢視及修訂其所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時程,以民間社會立場協助及監督政府部門進行《兩公約》落實工作。本計畫承蒙馬英九總統及王金子女士、王雪瞧女士、莊文欽先生、陳茂慶先生、陳瑞珠女士、蔡健雄先生、鄭聰江先生(按姓氏筆劃排序)及太極門、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蘇一仲董事長、美生會等十位認同本計畫理念之贊助者捐助支持,使本計畫各項工作得以順利開展,本會併此敬表謝忱。

※本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或寄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23號4樓之3,中國人權協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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