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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至今已逾11年,雖然民國98年間修正新增補償對象及補償項目,並擴大保護對象,惟各界始終認為重補償輕保護。因此法務部為回應被害人的需求,於民國99年6月4日宣布,自民國82年10月1日以後發生的殺人案件被害人家屬,即日起全面提供民刑事訴訟的法律費用補助。

民國87年間,我國為順應世界潮流並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案件,得申請遺屬補助金或重傷補償金;民國98年間更擴大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對象,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及少年行為犯罪之被害人以及大陸地區、港、澳和外籍配偶、勞工等被害人一併列入,同時增加精神慰撫金等補償項目,讓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更加周全。

事實上,在以往,刑事被告的權利相對於刑事被害人的權利而言,是比較受到重視的。從偵查時的令狀主義、羈押制度;起訴、審判時的律見權、防禦權;到最後入監執行的收容人基本生活保障、假釋等等,無一不是在保護刑事被告的權利。兩相比較,犯罪被害人的保障顯然不足;顯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至今,對於被害人的保護仍然有一段需要努力的空間。

近日因死刑存廢議題,犯罪被害人權益格外受到社會各界矚目,今欣見法務部提出只要是殺人案被害人家屬,都可申請法律費用補助的政策。惟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並不僅止於提供經費,更重要的,是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我國在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機制與強化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地位、積極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等部分,似乎仍有待加強。

政府實有必要全面檢視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在政策、法制、資源等各層面檢討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之權益保障,積極落實國家照顧犯罪被害人政策,強化犯罪被害人人權保障之措施等等,以提供整合性的保護及支持體系。

同時,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不僅僅是政府的工作,更需要社會的關懷與協助,透過政府與民間團體的資源整合,建立完善保護網路,提供犯罪被害人各項必要協助,幫助他們走出傷痛。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都需要社會關心,如何建立兩邊的平衡,考驗著當局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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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