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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6日,我赴位於南京東路的中華企業經理協進會演講「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訂定」的主題,並於當天下午五點結束,現場來賓相當多,發問也相當踴躍。



台商赴大陸投資常有訂立合同的必要,如「加工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中外合資或合作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等,加上近來大陸開放內銷權,台商運用合同將有增無減。而訂立合同可能會給台商帶來風險,如何訂立一個周延的合同藉以保障自身權益及預防糾紛之發生,為大陸台商所應注意。同時,如遇有合同糾紛發生,如何有效解決,亦為台商所關注。又台商在大陸設立「三資企業」,企業均須訂有「章程」自應注意章程之訂定。



在大陸簽訂合同,可能會帶給台商許多風險,如合同無效、條款未能詳審而承諾等等,不得不嚴加防範,以免得不償失。我們簽定一般合同,必須要注意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有無審批手續的要求、考量有無運用「公證」的要求、合同的標的、數量及質量條款、明確價款或報酬、訂立違約責任條款…等等。此外,在中國大陸訂立「合同」,也必須適用大陸合同法的官定,否則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管」不予見證。申請合同見證,雙方當事人應提出「合同見證申請書」,並提供必須的資料到「合同簽訂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主要的審查內容包括: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合同標的是否為國家禁止買賣或限制經營、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簽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分和資格、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全、文字表達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等等。而台商對於大陸的物權法也應有初步的認識,如所有權的概念即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私人所有,在用益物全上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等,與台灣的法律在內容上、用字上許多地方大不相同,不得不謹慎。合同遇到糾紛可以採取的途徑有協商、調解、督促程序、訴訟、仲裁等,相關的規定也應有所了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台商於中國大陸投資,確有運用合同的必要,合同有時期限較長,如果盲目簽訂合同,可能會長期受害。合同為一切合作或交易的基礎,台商自有重事的必要;更何況,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令殊異,台商投資時應具備「風險意識」與「法律意識」。又能避免合同發生糾紛為上策;倘若不幸發生糾紛,也應循正當合法解決的途徑。最後,建議大家不論是簽訂合同或是遇到合同糾紛,要多找法律專家諮詢,所謂「入境問法」,這樣的話,在簽訂合同時更能發現陷阱或漏洞,而在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更迅速解決問題。糾紛發生時千萬不要慌張,應請法律專家提早介入,對整個案情進行評估,千萬不要等事情惡化到無法挽回的地步才找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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