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的會員無法出席時,可否委託他人出席?

文◎李永然律師

按依《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所成立的「都市更新會」,其運作適用《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都市更新會的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如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會員大會每一會員得代理的人數是否有限制呢?依內政部90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9083530號令認為:「按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所組成之都市更新團體,其目的是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主體,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改善生活環境,提升居住品質……上開辦法(註:《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9條規定係為避免因部分會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致該會無法如期召開,延宕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爰明文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決議,如不予計入,其規定將失去訂定之意義;是以,依上開辦法第九條規定,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者,自得計入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及決議比例。又,上開條例及辦法就每一位會員得代理之人數及委託出席人數、親自出席人數或全體會員人數之比例並無明文,應不予限制。」

綜上所述,運作都市更新會,進行會員大會時,為了便於達成決議,會員宜踴躍出席,倘無法出席,亦應運用「書面」委託代理,使會議不致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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