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日,我前往審計部,為審計人員訓練班學員演講「審計人員應有的法律知識」,會後並與學員合影。

我由《民法》總則談起,包括法律上的主客體、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簽名或蓋章、時效、期限與條件、誠信原則等;在《民法》債權編部分,則包括不動產物權之移轉等的債權契約注意公證、附合契約的法律約束、情事變更原則、契約的種類、契約的解除與終止、債之消滅、買賣契約、交換契約、贈與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人事保證、其他保證、和解契約、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契約、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及法人代表、連帶債務與連帶債權等;《民法》物權編由各種物權的意義談起,再談到其修正條文,及其影響。

繼承議題也是近年來相當令人關注的,我在講授《民法》繼承編時,先說到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接著提到遺囑的方式,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等五種,並各自說明其寫成方式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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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