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兩公約》實踐,修訂集遊法中的違憲規定!
李永然律師(台北市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日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台大教授李明璁於日前第2次江陳會期間,為抗議警察執行維安過當,參與「野草莓運動」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被警方強制驅離,遭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提起公訴案。審判長陳思帆法官審酌後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去年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國內法律不符兩公約者,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而《集會遊行法》有部分規定顯然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與兩公約的精神相牴觸,有聲請釋憲必要,因而當庭裁定暫停審理,將全案聲請大法官解釋。
立法院於去年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通過其施行法;馬總統亦公告,並於去年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正式施行,象徵台灣人權與世界接軌的重要里程。在兩公約實施後,此一法院裁定踏出落實兩公約實踐的第一步,別具指標意義;透過司法審判實務,將國際人權公約具體落實在國內的法律體系之中。
集會自由的重點在於形成、表達和實施政治意見過程中的民主功能。我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規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從我國目前的《集會遊行法》觀之,部分條文不僅有違憲之虞,也有些不當之處,如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及台獨等分裂國土言論,第8條、第9條、第25條與第29條等規定皆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虞,不僅與兩公約人權保障精神扞格,且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憲法》「比例原則」。
關於《集會遊行法》的違憲問題爭議以久,期盼透過這次法官聲請釋憲的事件,讓該法徹底被檢討,也希望立法院儘速修訂相關條文,以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真正用實際行動宣示台灣重回國際人權保障體系的決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