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陳朝龍獲無罪判決

前立法委員陳朝龍因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遭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褫奪公權4年,復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陳朝龍之上訴,陳朝龍隨即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代為上訴至最高法院並擔任第三審之選任辯護人。嗣後,最高法院判決撤銷關於陳朝龍部分之判決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於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期間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林雯澤律師到庭為陳朝龍進行辯護,而該案已於民國99年9月21日宣判,判決結果撤銷原判決關於陳朝龍部分,陳朝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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