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司法,從淘汰不適任司法官做起

李永然律師(台北市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二次金改案判決前總統陳水扁等人無罪,該判決一出,隨即引發社會爭議,也意外地使躺在立法院的《法官法》再次受到各界的關注。其實,司法院從民國77年5月間即開始研擬推動《法官法》草案,但因各方意見紛陳,多年來進度無法加快,致使監督與淘汰司法官的機制遲遲無法落實。

近來因司法官集體貪瀆弊案發生,多位涉案法官利用職務收賄,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求處重刑,嚴重傷害司法威信,甚至使人民對司法喪失信心。還有接連發生數起法官輕判甚至判定無罪的性侵女童惡狼案例,都使社會大眾對於司法不信任的情緒達到極點。

按《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於審判時本應依據法律及其專業性獨立審判。」。然而,法官獨立審判的結果當然因法官品質的差異,而產生不同品質的判決。以前稱法官為「推事」,即所謂「推斷事理」之意,準此,法官依憑證據形成心證,而判斷是非對錯時,自應符合人情事理之常,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就證據證明力之評價,雖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仍須能為一般人所理解並加以檢驗,達到不生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始可。而非可武斷擅決,為所欲為,無視法律、證據經驗法則…等等。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曾提出上任後首要任務,就是要建立法官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法官。誠然,司法的核心在審判,審判的好壞在法官,所以如何淘汰不適任法官,是當今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故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官制度,才能維護司法審判獨立,確保國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除此之外,檢察官亦屬司法重要的一環,也須受該法一併規範,使人民得以期待良好的檢察偵查品質!

由上所述,足見推動《法官法》以及司法官評鑑機制是目前首要之務,欣聞立法院將《法官法》草案已排入議程,並於11月11日在立法院進行初審。希望在民氣可用之際,此法案能順利立法,讓司法為民的理想逐步落實,真正實踐乾淨、透明、親民與效能的司法指標。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未來《法官法》立法通過,只是一個起點,仍待政府貫徹執行,才能使立法目的得以實現,並符人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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