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中時D6版)

表見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表見自由」(包含言論自由)雖然是《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但其保障並非絕對毫無限制,而須受有一定的限制。以這次藝人伊能靜小姐在「批踢踢實業坊(PTT)」的電子佈告欄系統上、遭到多名網路使用者,以誹謗、侮辱、不雅,以及具有惡意等攻擊性文字漫罵為例,網友的這些行為,均已明顯逾越《憲法》所賦予的「表見自由」(包含言論自由)的範圍,並且明顯涉犯民、刑事的法律責任。另外,媒體記者固以報導新聞為其職志,這也是記者的工作權與表現自由權(含言論自由權或報導自由權)的相互競合。但無論如何,媒體記者對於所報導的內容必須確保其「真實性」;所以,原則上仍須事先經過查證,並且對於被報導者負有平衡報導的義務。甚者,對於若干漫罵無實益、捕風捉影、可能渲染犯罪等侵害人權,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縱使是對於(志願性)公眾人物的報導,媒體記者也須經由《憲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的權衡斟酌及合理篩選,或是徵得被報導人的同意,才能避免被報導者遭受到第二次的傷害,甚至直接或間接成為助長與渲染犯罪的幫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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