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稿
被告黃錫薰遭到檢察官誤認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及《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提起公訴,與事實顯有出入,謹以選任辯護人之立場聲明如下:
一、被告黃錫薰在擔任新工處處長任內,承辦「新生高架橋改善暨中山二橋拆除及新生高架北端引道等二項工程」的採購案(以下簡稱:新生高改建案),係依法辦事:
新生高架橋為眾所皆知亟待整修的危橋,而台北市政府規劃於99年11月6日起舉辦「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新生高架橋是民眾前往觀賞的重要交通管道,為了保障所有用路人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台北市政府有責任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改善,否則一旦發生公安意外,市政府將難辭其咎,因此包括市長、各級長官、議會議員無不大力督促新工處,要盡速辦理系爭工程招標作業。97年2月被告黃錫薰甫就任新工處長,本於為民服務及勇於任事的理念,於承辦新生高改建案過程,按《政府採購法》及市府工務相關規定調整標案合理價格,終於順利招標,過程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定,並無徇私圖利、官商勾結的情事;依常情言,被告黃錫薰向來考績甲等,何必再「為求考績及升遷」而違法濫權。
二、新生高改建案之公告預算從第6次招標的16.20億元調整至第7次招標的20.24億元,乃是因應營建物價飆漲,依市場行情所為合理調整:
新生高改建案自96年10月公開招標,因遭逢全球營建物料飆漲,前5次均無廠商投標,新工處為擴大國內營造廠商得知悉工程招標訊息,進而吸引較多廠商參與投標,於第6次及第7次招標時特別於招標公告揭露後,另以正式函文通知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踴躍投標,如果被告黃錫薰有意圖浮報預算且圖利特定廠商的不法利益,何須特地發函將招標資訊通知營造公會及十數家優良廠商呢?而公開招標結果可能是由任一家營造廠商以低價得標,新工處如何與工信公司勾結,使其得標?
三、被告黃錫薰沒有執意違法及濫用職權的動機及誘因:
檢察官起訴指被告黃錫薰執意違法,濫用職權,為工信公司、昭凌公司牟取不法利益,實與經驗法則有違;因被告黃錫薰未獲任何財產上之利益,也未與工信公司、昭凌公司負責人員有私下接觸,如何憑空為此二公司圖利,而葬送自己一生的清白及公務員的美好前途。
四、期待法官審判能還以清白:
本律師將於完成當事人之委任後閱卷,進而提出清楚事證及法律說明,俾讓法官透過審判,以雪被告黃錫薰的清白。

聲明人:黃錫薰之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張信陽律師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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