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

一、 由「中國人權協會」改名「中華人權協會」之意涵為何?
1979年,在台灣人民對人權保障需求日殷下,杭立武先生與百餘位關心人權之人士,為促進臺灣人民對人權之瞭解與重視,以《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之人權理念為宗旨,在台北創立我國的第一個民間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協會(Chinese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隨著時代變遷,兩岸交流頻繁以及民間團體功能的多元化,許多團體萌生更名的意識。特別是近年來,「中國」二字在國際社會與兩岸三地已被窄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簡稱,與中國大陸的「中國人權研究會」極易混淆;而本協會的「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在海外的服務,也常遭誤認屬於中國大陸。對岸相關組織極易滋生混淆。
有鑑於此,我們遂將「中國」更改為「中華」;「中華」二字不僅與本會既有名稱有所銜接,且較「中國」更具歷史文化民族上之意涵。因此,2010年4月間,為拓展會務與對外交流之所需,正式將「中國人權協會」更名為「中華人權協會」!
二、 自創會以來,中華人權協會主要推行的人權保障的重點為何?
中華人權協會成立至今已32年,一直以「宣揚人權理念、促進人權保障及實現人權體制」為宗旨,為實踐人權而努力。多年來,我們所推行的重點如下:
(一)人權理念之倡導
本會曾多次舉辦研習會、演講會、座談會等活動以推廣人權觀念。出版人權法典、人權研究報告等書籍,每季出版「人權會訊」介紹人權專文、人權資訊以及協會活動;出版TOPS news letter 介紹「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在泰緬邊境的工作報告及服務現況,並建置「網站」(
http://www.cahr.org.tw)隨時更新最新人權資訊與活動,以期達到傳播人權理念之目的;且為要將人權觀念從小紮根,本會特別舉辦「認識人權‧歡樂童年」兒童人權繪畫比賽、並至國小校園舉辦「兒童人權教育宣導活動」及出版「齊齊陪你說人權」漫畫、「人權教育教師手冊」等,期以寓教於樂的方式將人權觀念推廣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還經常赴各地監所瞭解在押被告及受刑人之處遇,並致贈加菜金及法律書籍,且在每年「世界難民日」、「世界原住民日」、「世界人權日」舉辦相關系列活動,倡導人權理念。
(二)人權研究與調查
自1991年起本會以問卷評估方式針對專家、學者調查國內年度人權指標,調查內容包括婦女、兒童、社會、司法、政治、經濟、文教等七項,自1998年起,又增加了老人人權、環境人權、身心障礙者人權三項,2007年更增加了「原住民人權」,共計11項人權指標調查;將調查結果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布。
(三)國際人道救援
本會於1980年成立「中泰支援難民服務團」,派遣團員與救助物資至泰緬邊境各難民營對難胞展開實際服務工作,1994年後改名為「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簡稱為TOPS),將原本有意義的服務工作擴大,援助對象由難民擴大至落後、戰後地區需要援助的人,派人員服務的地點也由泰國延伸至非洲國家與柬埔寨,從事的工作有職業訓練、師資訓練、社會服務與緊急救援計劃等,現更將服務地區擴及中南美洲,期能在國際人道救援上多盡一份心力;並與國際社會同步,每年舉辦「世界難民日」慈善系列活動以響應聯合國世界難民日並藉以喚醒民眾對難民的關心與重視。
三、 中華人權協會如何導引中國大陸的人權發展?
近年來,由於兩岸交流互動頻繁,掌握國際脈動已經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再加上馬英九總統於2008年5月20日上任後,兩岸進入所謂大交流時代,為兩岸人權對話提供了新的契機。中華人權協會於2010年6月首度應邀前往中國大陸北京參訪中國人權研究會、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北京大學人學研究中心以及中國政法大學人權與人道主義法研究所等單位,進行為期三天的「人權破冰之旅」,為兩岸的交流樹立先例,可謂意義重大。
我們認為透過交流與對話,可以同為華人社會的實踐經驗,進一步將對岸帶往具體落實人權的境界,將人權價值的推廣,納入兩岸對話與互勉的範疇。台灣自戒嚴走向解嚴後的民主人權社會,此可做為中國大陸於經濟改革有了成就之後,進一步推動政治改革的參考。又在兩岸交流趨於全面化的當下,應協助本會及其他國內人權團體,以人權關懷來粘著兩岸人心、磨合兩岸思維差距。將兩岸對話的焦點,自主權爭議轉化為民眾日常生活得以免於匱乏與恐懼的公民與經社權利之保障與實踐,進而協助對岸實踐和諧社會的目標,主導兩岸在軟性價值與公民文化互動上的詮釋權;同時更進一步交流、共同分享人權實務經驗。
四、 目前我國亟待改善的人權議題為何?建議如何改善?
百年來,隨著人民對於人權的自覺以及民間人權組織如雨後春筍般的成立,臺灣人權的發展已有顯著的提升,特別是馬英九總統於2009年簽署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並依照其精神落實人權法治,實為完整人權架構、保障人權發展之重要里程碑。然人權保障仍須精益求精以求完整周延。
現今社會中,我認為有幾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第一個是長久以來要求改革聲浪未曾停歇的「司法人權」,日前發生的法官集體收賄案件,更是重創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前司法院賴英照院長也為此辭職以示負責。司法是國家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人員應本著公正廉明、毋枉毋縱的精神,公平客觀地進行案件審理,維護公理與正義。然近年來司法風紀案件事件頻傳,整飭司法風紀、改革司法制度、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已經是刻不容緩。「徒法不足以自行」,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司法改革更重要的關鍵在於司法人員的自治及自律,未來應朝這個方向努力。
其次是「外籍勞工」的部分,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因國籍或膚色而有所差異。然而翻開報章雜誌,外籍勞工受到歧視、遭雇主苛扣薪資以及人口販賣等侵害人權的事件仍時有所聞,在在突顯了臺灣社會對於多元文化仍然缺乏瞭解與尊重。臺灣以不同的方式引進大量的外籍勞工,卻未能對於各國特有的宗教與文化加以尊重,實應深自檢討並加強人權觀念的推廣與教育,俾符合人權理念、與國際接軌。
最後一部分,也是我們一直在關心的海外難民救助部分。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全球難民人數高達3,200萬人以上,也就是說,世界上每不到200人就有一人是難民,這些都是國際社會所必須關注與援助的對象。行政院會順利通過《難民法草案》,一旦爾後立法院三讀通過此一難民專法,行政部門將有法源可供依循,針對難民身分認定者提供庇護協助,善盡我國際責任;讓國際社會感受到台灣的存在與價值。然而,根據我們瞭解,《難民法草案》在立法院會第一讀通過後,目前仍擱置在內政委員會層層法案之中,不見積極處理跡象,實在令人萬分憂心。我們衷心建議政府,應儘速通過《難民法》,以提升我國人權的水準,落實人權治國理念,善盡照顧難民的國際道義責任。
五、 「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涵蓋11項人權指標,是否足以涵蓋現今所有人權保障議題?
中華人權協會為瞭解台灣人權狀況,自1991年起以問卷評估方式針對專家、學者調查國內年度人權指標,調查內容包括婦女、兒童、社會、司法、政治、經濟、文教等七項,自1998年起,又增加了老人人權、環境人權、身心障礙者人權三項,2007年更增加了「原住民人權」,共計十一項人權指標調查;整體而言,人權指標充實且多元。
然而,人權的範圍是沒有界線的,且隨著時代的變遷,人權的觀念與定義逐漸改變,僅僅11項人權指標自然無法涵蓋現今所有人權保障議題,像是醫療、租稅…等等議題都尚未納入其中。但是,我認為,作出人權指標的信度與效度,具體反映臺灣人民對人權的看法,提出懇切而具體的建議,提供政府做為政策的參考,增進人民的福祉才是人權指標調查中最重要的意義所在。
六、 我國司法制度在人權保障的事項上有何應加強之處?
前面我也有提到,我國司法制度一直以來改革聲浪不斷,雖然司法改革已逐步在改善,但仍然有更進一步的空間。去年(2010年)有許多和司法相關的新聞,包括前述「正己專案」的法官集體收賄案件、女童遭性侵案,法院以「未違背女童意願」輕判,以及之後一連串的性侵案件讓大眾不滿判決結果,導致社會大眾對所謂「恐龍法官」的疑慮,迅速集結了20萬網友連署,發起「白玫瑰運動」走上街頭,人民對於司法不信任的情緒達到極點,引發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退場的《法官法》的熱烈討論。
根據本會2010年所做的司法人權指標,可以看出一般民眾對於司法人權的保障與滿意度下降很多,只有24.6%的民眾對於司法人權抱持著正面評價,抱持負面評價的卻高達34.6%。人權指標一方面顯示了司法人權受到保障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應相關規定的執行成效;對一個法治國家而言,指標是人權整體保障的縮影;建立公正、廉潔並具有效能的司法體制。
司法改革不是口號,必須要有「壯士斷腕」的決心以及完善的監督機制,同時要能夠導正司法人員的心態,方得以苦民所苦。目前,司法改革與人民的期望似乎還有一段落差,尤其是在警察執法及監所方面;因而期盼政府能針對弱點再加以改革強化,如此才能符合全民的期待。
七、關於「廢除死刑」的看法?
鑒於我國人權法治發展於近年來有顯著地進步,我們對於法務部逐步推動廢除死刑的政策亦表示肯定與支持;但期盼政府要有周全的配套制度,兼顧被害人人權的保護,考量被害者家屬的心情,尋求適合的替代死刑方案;其次,「生命權」是首要的人權,若此項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則所有其他權利都不再具有意義,所以應該教育全民尊重生命的觀念,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得被無理的剝奪。
再者,我國人民於犯罪行為採應報主義的觀念仍然盛行,對於廢除死刑,民眾最質疑者為其對社會治安的影響。為解除民眾疑慮,只有使人民生計獲得保障,讓整體經濟環境有所改善才是治本之道。尤其政府若要以廢除死刑,作為實踐兩項人權公約的指標,仍應透過教育,導正民眾應報思想,以逐步凝聚廢除死刑之社會共識。畢竟死刑存廢的天平該往那邊擺,仍應視社會發展、法治觀念是否成熟及民眾的共識與支持而定!
八、臺灣人民對人權的保障是否有足夠且正確的認識?若有不足應如何?以及對於台灣人權保障未來的期許?
人權的倡導與推廣在台灣已行之有年,我認為一般民眾對於「人權保障」已有相當認識;惟人權的概念是不斷在進步的,只有不斷充實自我,並將人權理念具體實踐於日常生活及工作中,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如此才能是合於現代社會公民的一份子。
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尊重人權讓每個人都能夠有尊嚴的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每一個角落,是我們不變的宗旨。未來,我們期盼從社會各個層面出發,特別是「人權教育」的部分,使人權能夠向下紮根,引起各界共鳴,建構普世的人權價值,讓不同的階級、不同的族群、兩性之間能夠有更好的對待方式,社會也能夠更加祥和!
九、 對於軍法機關在人權保障所做的努力,中華人權協會的看法?
本於《憲法》保障人權之規定,大法官釋字436號解釋指出,現役軍人雖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但其旨非謂軍事機關對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普通法院之審判。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仍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終審時應許被告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同時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此號大法官解釋無疑對於人權之保障樹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
民國88年全面修訂《軍事審判法》,建立嶄新的軍事審判制度,將人權概念納入軍人權利關係中,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終審回歸普通法院,大幅縮減軍事審判的範圍、增訂自首、自白減免其刑的規定,民國91、92年又大幅修正,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檢討罪名並大幅減少死刑之規定,以保障各項法益。其次,大法官釋字624號解釋明白表示「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之案件,合於冤獄賠償法第一條之規定者,均得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更是軍隊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過去,軍事審判皆以「重刑化」政策以及「威嚇性」思想為中心,然隨著時代的變遷,以「人權保障」為中心的立法思想,已逐步體現於各項軍隊政策中,我們可以看見軍中人權的保障不斷在進步;未來,期望人權的教育及理念,能夠更加完善、深刻地落實於軍隊之中。
十、李理事長對於未來政府在人權保障上的期許?
立法院在民國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通過其施行法;馬英九總統也批准通過了《兩公約》,並於同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在去年《兩公約》通過後的一周年,總統府成立了「人權諮詢委員會」,由蕭副總統擔任召集人,邀集政府與民間人士,一同探討、規劃我國的人權政策,期提升台灣的人權水準。這些舉措既展現政府推動人權保障的決心與動力,亦是符合國際潮流的作為,相當值得肯定。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根據《兩公約施行法》,該法施行後二年內,必須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因此各機關應對各該主管法規,積極檢討是否有不符兩公約之處,並予修正,以真正落實《兩公約》之實踐。其次,「人權諮詢委員會」的設立只是個開始,期盼透過此人權工作諮詢、研議及整合的平台,有助於未來我國人權保障工作的推動及人權水準的提升。
人權保障乃全面性工作,並非一蹴可幾,我們期許政府能夠持續深化人權教育,並加強全民人權觀念的宣導,因為唯有建構尊重人權的社會,台灣始得脫離程序性民主的階段,人權立國的目標,才有可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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