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出現一起罕見判決,一名男子在連鎖咖啡店中將女顧客的5元硬幣占有己有,雖後來返還,並道歉,但女顧客仍堅持提告。彰化地檢署因其有多次竊盜前科,而在侵占事件後,又偷走8千元電瓶,認為其不改惡習,故將之起訴。彰化地院後來依侵占罪,判處其罰金一千元新台幣。

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針對此案邀請我表達意見,並刊於2011年2月15日自由時報B1版。
以下引自該則報導──
「律師李永然指出,此案屬於單純罰金刑案件,算是微罪,實務上來說,檢察官偵辦時,可以命被告歸還5元給當事人後,要求他道歉,之後再給予緩起訴或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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