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在卸任前批評消基會在民進黨執政時,不批美國牛肉進口政策,等到國民黨執政才猛批。他15日在談話節目上,針對此番言論,公開向消基會道歉,「我錯了,不應該沒有查證!」。
而衛生署官員證實,衛署也指控名嘴違反《刑法》第153條第2款「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我接受自由時報記者邀請,對於此事表達意見,並刊登於2011年2月16日A5版。
以下引自該則報導──「沒查證就亂批,楊志良向消基會道歉」
律師李永然指出,若楊志良所控被告有罪,但未遭判刑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或緩刑,就會有牢獄之災。

呼籲公眾人物應對自身言行負責,以免傷害他人,又惹上官司糾紛,實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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