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上午8時48分,我接受中廣新聞網主播鄭師誠的連線採訪。

此次連線主題為「禍從口出要小心,罵人罰錢大不同」,主要針對近來發生的案件,例如網友留言批評女子「更年期到了嗎?」被判罰兩千元;外語教授e-mail互嗆,一句「childish(幼稚)」的代價是五萬塊,法官的見解差異如何形成?可以收到「謹言」的效果嗎?

訪談大綱如下:
1.現代人逞口舌之快,口無遮攔的代價,可能就是法庭相見。妨害名譽可以分為公然侮辱和誹謗,首先想請教律師,無論是攻擊內容或散佈行為,兩者有什麼差別?裁罰刑責也不一樣嗎?
2.網路還是有法可管,像在討論區留言質疑網友年紀大、更年期到了嗎?就被判罰兩千元,如何分辨開玩笑和惡意攻擊?如果不在公開場合罵人,私下一對一開罵,也要負妨害名譽之責嗎?
3.更年期可能是貶抑期,批評對方不可理喻、情緒不穩定,如果對照外語教授拿childish罵同僚,一個罰兩千,一個罰五萬,罵人詞彙、程度輕重和社經地位,法官如何裁量,進而形成心證?
4.口無遮攔容易惹禍上身,能否提醒聽眾朋友,話在脫口前或下筆前,如何警惕自己,把握什麼原則不致觸法?另外,如果對方惡意攻訐,造成自身名譽受損,我們又要如何蒐證,維護權益?

我針對以下問題,分別以《刑法》第309條、第310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作說明。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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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