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槍決兩波死刑犯是依法行政?

◎李永然/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蘇友辰/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法務部長曾勇夫迫於民意的壓力,今年3月4日秘密處決五位死刑犯,雖然無法證明是馬英九總統的授意,但在法務部於去年配合馬總統的指示,大力推動兩公約的「人權大步走」計劃之後,卻無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項有關赦免請求(不管有無理由)正當程序之處理,猶且強調「依法行政」,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固然,包括第一次槍決共計九名死刑犯,已經走完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及釋憲相關的救濟途徑,均歸無效,但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他們仍然可以據以請求為赦免或減刑的審查;另依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的決議,在赦免審查未決前,均應停止執行。因此如何進行審查其請求有無理由,相關要件及標準何在,現行《赦免法》均無規定,顯然無法滿足該項國際規範的要求。特別是,該項請求准許與否,權在總統手上,如果槍決九名死刑犯其中確有人向馬總統提出合乎該項規範之請求,在總統尚未作准駁宣示前,法務部不能無視該項已成為國內法及公約的規定,擅自提早執行,否則即侵越總統的職權,絕非一句空洞的「依法行政」慣用語,就可以迴避其不遵守國際人權規範的責任。

本協會為促請法務部及時增修《赦免法》以應該項要求,早在去年已提出《赦免法增修條文草案》,希望該部審慎研議修正以供總統本於公約妥適運用,以杜悠悠之口,惟該部非特無意緊急處理,猶且透過「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複審會議,決議現行《赦免法》沒有違反公約的規定,隨即選擇歐盟申根免證通過不久,執行第二波槍決行動,對於馬總統公然信誓旦旦昭告天下,要遵行兩公約的承諾可以說是莫大諷刺。

待決的死刑犯自覺生不如死,當然有如末期的病患,也有請求儘速了斷的權利;但上開循求赦免延遲死刑之執行者,在總統正式准駁之前,法務部長未待前開國際公約規範的特別程序完全走完,就冒然選擇性執行槍決,固符合「民之所欲」,但不知馬總統是否繼續默許此種有傷我國人權形象,且有違反國際人權規範的作為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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