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金木受僱於大大公司,擔任布料機台操作員,於清潔機台時,竟不慎而遭機台棬入,造成右手臂殘害。金木經此事故後,常酗酒並曠工,雇主可將之解僱嗎?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3條是一保障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的規定,即「勞工有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而上述規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決也揭示:「雇主不得於勞工遭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甚明,所謂醫療期間包括醫治及療養,復健則屬後續之醫治期間,自亦包含在內。、、、」所以,雇主對於遭遇職業災害的職工欲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注意法律相關規定的限制;否則,一旦違反,縱使已做出終止的意思表示,仍可能因違反「強行規定」(《民法》第71條)而無效。
就以本案例而言,金木遭遇職業災害是事實,如果還在「醫治期間」,進行「復健」,而已返回工作崗位上班,卻出現曠工情事,縱使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的情事,大大公司恐難逕自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
至於如已過醫療期間、復健也結束,回復正常上班,而出現《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則雇主仍可依相關規定,不經預告而對該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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