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遭竊佔,可追究民刑事法律責任!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有一土地未利用,阿水未經火旺的同意,即擅自佔用,在土地上搭建違建物;火旺巡視土地時突然發現遭佔用,火旺要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解析:阿水的行為係一「無權占有」的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已構成民、刑事法律責任。

就刑事責任而言,涉嫌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該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就民事責任而言,火旺可以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要求阿水拆除地上物,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火旺;除此之外,火旺還可以依《刑法》第184條的規定,主張阿水就自己之「故意侵權行為」,造成火旺的損害,而請求賠償前述損害;此一請求權適用「短期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的規定為「2年」。

以上說明,供土地所有權人火旺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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