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為勞工「勞保」,須承擔何法律責任?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於民國99年3月3日到大大科技公司任職,而公司遲未為火旺投保「勞工保險」;火旺於3月4日上班途中,騎機車遭公司撞死,火旺的父親阿水向公司交涉,公司置之不理,究竟大大科技公司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所以,就本案例火旺之死亡須視是否屬於「職業傷害」,如果屬於,而大大科技公司未為火旺投保,致火旺之父親未能請領「勞保給付」,自可向大大科技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本案例中火旺暨係上班途中遭公車撞死,自符上述規定之要件(參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判決)。

而火旺之父親阿水可進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即: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而向「投保單位」即大大科技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由上述案例,提醒僱主務必注意為勞工投保的相關規定,切勿因小失大(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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