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都市更新,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如何出具「同意書」?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的土地位於已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有房地產開發商來找他出具「同意書」,火旺面對此一問題在法律須有何認識?

解析: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不予計算。」;足見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書」,為實施者於進行都市更新,申請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報核時,所應備齊。
而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出具「同意書」時,究竟應考慮那些問題?出具同意書不能草率,是基本原則,所以事前要做功課,請教專家,藉以保障權益,除此之外,可注意以下幾點:(1)除空白同意書外,應要求實施者同時檢附相關法律文件,俾明確自己可獲得分配之房地權益;(2)如係以「協議合建」方式更新,則該合建契約所載的各項權利義務要合理明確(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張杏端編著:都市更新解析,頁62~84,2011年2月出版,自刊本。

※《了解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手冊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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