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被詐欺而為辭職的表示,該如何救濟?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美任職於達達貿易公司,日前因生病住院,其公司老闆何達竟欺騙阿美既然要生病住院,就必須辭職;以後,病癒後再申請復職。阿美因不懂勞基法、勞保及其他相關勞動法令,而提出辭職申請書。三日後適逢友人李律師探病,聊起這件事,李律師勸阿美沒必要辭職;因為不辭職可請病假,還可領半薪、、等好處;阿美很後悔提出「辭職書」;阿美可以如何救濟?

解析:我國《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意思表示。、、」。就本案例,勞工阿美的辭職書是一項「意思表示」,如其可證遭其公司老闆阿達的欺騙,陷於錯誤而為辭職的意思表示,自可依前述規定撤銷辭職的意思表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2號判決也處理類似案件,判示:「、、乃被告(雇主)明知上開法律規定,竟要求原告(勞工)聲請留職停薪,並自負勞健保或辭職,但可再復職,以免除復職前被告以雇主身分應為原告負擔之勞健保費用,使原告誤認、、而遞出辭職申請書,足認其上開辭職之意思表示之作成,顯係受代表被告公司之人事副理乙○○惡意曲解勞工法令之詐欺行為所致,依上開民法之規定,原告自得撤銷上開詐欺而為辭職之意思表示。」(註)。
    阿美於為上述撤銷意思表示,可以用「郵局存證信函」、公證人之認證函或委託律師發出「律師函」。
    又此一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以上說明,供勞工朋友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黃程貫、林佳和撰:「勞動法實務導讀」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53期,頁176,2010年6月1日出刊。

※《勞務企業管理法律手冊Ⅲ》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