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用問答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1月第1版)

日前友人符啟林教授自北京來台交流,贈與我一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用問答」乙書,該書以問答的方式介紹國務院最新出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該條例與台商權益密切相關,我迅速研閱,俾能提供大陸台商確保權益之道!

我先前有寫過一篇相關文章,內容如下:


◎大陸台商廠房遭征收時,可請求補償嗎?

大陸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有於大陸的國有土地上,取得「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並於該土地上興建廠房。
近來常聽聞大陸人民政府進行征收,而台商於遭受征收,可以請求補償嗎?又如可以請求,卻不足額補償,台商可以依法救濟嗎?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一、 征收必須具有公共利益的需要:
首先台商須注意大陸國務院於2011年元月19日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該條例並於同年元月21日公布,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依大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的規定,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才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大陸人民政府征收必須依法公告:
  其次大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該條例第13條第1款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大陸台商透過上述「公告」,可以明白自己的房屋是否在該徵收範圍;倘在徵收範圍內,而大陸台商對此一決定有所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倘遭到不利時,仍可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參見大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4條)。
三、大陸台商對補償範圍及標準的認識:
    再者,台商的房屋遭到市、縣級人民政府征收,大陸台商可以請求補償,而其補償的範圍如何呢?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業損失的補償。
    過去實務上,曾有些為獲得較多補償者,於征收範圍確定後,進行搶建,這些部分不能獲得補償。大陸國務院於該條例第16條第1款明文規定: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四、台商是否已有十足的保障?
    又如上所述,中國大陸的征收,似乎已有一新公布的法令可資憑據;惟大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並不是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所通過的「法律」,而僅是由大陸「國務院」所通過的「行政規章」;與台灣的《土地征收條例》係由「立法院」所通過者有所不同。
    再者,該條例未來仍應視其實際落實的執行情形,其執行仍有待觀察。尤其是「補償價格」,該條例第19條第1款雖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但過去大陸台商對補償價格迭有怨言,「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公正客觀仍有待加強。
五、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仍須注意自身權益的保障,遇上征收的事,切勿等閒視之,而應找值得信賴的專業人士協助,藉以為自己爭取較為有利的補償條件;同時也期盼大陸人民政府應注意補償精神的落實,保障台商的權益,方不致傷害台灣人民的感情(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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