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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勞工工作的時間須符法令規定!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開了一家營造公司,近日聽到有些科技公司因超時加班成為常態,致員工「過勞死」;火旺在運用勞工工作,究竟要注意那些規定,方不致於違法?

解析:近日「過勞死」的議題搬上媒體版面,行政院勞委會主委對此一問題相當重視;有勞工團體盼修改《勞動基準法》,課勞工過勞死的雇主負刑事責任;至於國內的工總、商總、工商協進會、、等團體則期期以為不可。
就現行勞動法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的雇主一定要注意下述規定:
1、遵守《勞動基準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切勿有超時加班的情形,如欲延長工作時間也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令規定;倘無視於前述規定,並加以違反,恐受《勞動基準法》第19條:「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即「新台幣6000元以上新台幣60000元以下的罰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前述規定,打算透過修法,提高罰鍰,藉生威嚇的效果。
2、 遵守勞工的休假、例假規定:人究竟不是機器,工作之餘一定要有休息,雇主一定
要尊重勞工的休假、例假的權利,如此一來,才能讓勞工保有健康,自然也不會發生「過勞死」之令人遺憾的事件。
3、勞工健康已亮紅燈時,切勿再讓勞工操勞:雇主要注意我國《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此一規定為「強行規定」,雇主務必遵守;違反之者,恐招致「刑事責任」即《勞動基準法》第7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有《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判決彙編》、《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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