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的建築物遭拆遷,可以請求補償嗎?

李永然律師

問題:張大有一合法房子位於重劃區內,因該房子妨礙重劃土地分配及重劃工程施工而遭拆除;張大可以請求補償嗎?如可,其程序如何?

解析: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
所以,張大依法可以請求補償。至於補償的程序,如係「自辦市地重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的規定:「Ⅰ、…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依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相關規定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辦理。Ⅱ、…但妨礙公共設施工程施工之地上物,於調處後仍拒不拆遷者,理事會得將前項補償數額依法提存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為拆遷。、、」。
實務上,常發生建物所有權人對於補償額嫌過低,此時可以不服「調處結果」,而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則須注意「管轄法院」;二則須注意此為「小額訴訟」、「簡易訴訟」或「通常訴訟」;三則起訴原告須預繳「訴訟費用」。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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