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如何清理耕地租約?
問題:甲的土地數十年前由乙簽訂耕地三七五租約,而甲的土地遭進行市地重劃。承租人乙的租約日後會被如何處理?
解析:市地重劃涉及「權利清理」,此即就重劃前土地已訂定的「租約」或已設定的他項權利或已辦竣的限制登記,對其於重劃後的存續或消滅及相關事宜加以處理(註)。
    上述的「租約清理」分為「耕地租約的清理」及「耕地以外土地租約的清理」。就以耕地租約的清理因「公辦市地重劃」與「自辦市地重劃」而有不同,現分述之如下:
一、公辦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出租的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又如有前述情形,「承租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第2項的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費:(1)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限該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1/3的補償。(2)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的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2/3,承租人領取1/3。
二、自辦市地重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的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承租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號第2項第1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的公告現值1/3的補償。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重劃會應檢具有關資料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2、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的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2/3,承租人領取1/3,並函知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及通知當事人。
    以上說明,供承租人乙及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莊仲甫著:市地重劃實務全輯,頁464,民國98年10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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