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要如何自請退休?

問題:阿美在大大營造公司擔任會計,其已在公司任職26年,她想退休幫忙照顧孫子,她要如何辦理?及如何請求退休金?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2、工作25年以上者;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就本案例而言,阿美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2款的規定,向公司提出「自請退休」的申請。
    阿美必須瞭解於行使自請退休的權利時,就發生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此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1年度勞訴字第4號判決判示:「、、、勞工於行使自請退休之權利時,即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無須徵得雇主之同意。故勞工自請退休之權利為契約終止權之一種,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一經勞工行使即生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上字第68號判決參照)」(註)。
    至於阿美的退休金其給與標準,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即: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阿美須注意此一退休金請求權,適用「短期消滅時效」,即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動基準法》第58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834,民國95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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