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可以來台買不動產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老張是中國大陸人,打算運用「自由行」來台,順便看豪宅買屋,法律上是否有障礙?

解析: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所以,大陸人老張想來台買不動產,要受前述條文的限制,亦即要經主管機關的「許可」。
  中國大陸人老張如欲來購買不動產,申請「許可」時,須注意《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的規定,特別應注意以下三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將不被許可:(1)依台灣地區《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定的土地;(2)依台灣地區《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的土地;(3)依台灣地區《要塞堡壘地帶法》的劃定公告一定範圍的土地;(4)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的土地;(5)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劃定應予禁止取得的土地。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1)、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者;
(2)、涉及土地壟斷投資或炒作者;過去至少已有「四件」因此一理由,而不予許可;
(3)、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過去至少已有「二件」因此一理由,而不予許可;
(4)、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是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過去至少已有「二件」因此一理由,而不予許可。
3、大陸人民如買受供「住宅」用的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滿「三年」後,始得移轉(參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之1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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