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勞工的債權可以與應付勞工的工資抵銷嗎?
李永然律師

問題:大大營造公司負責人甲,日前曾借予其勞工乙壹拾萬元,該債務已屆清償期,勞工乙卻仍未清償,甲打算用應付給勞工的薪資抵銷,勞工乙可以拒絕嗎?
解析:雇主負有給付勞工薪資的義務,而《勞動基準法》為確保勞工權益,特於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就本案例情形,大大公司如以到期應給付勞工的薪資,與勞工欠公司的到期債務進行「抵銷」(註1),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的規定?按該法第16條中所稱的「預扣」,係指損害尚未發生,資方不得預先扣留一定數額的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損害求償的保障(最高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1900號判決)。
至於雇主如於應按期給付勞工工資時,對勞工已有損害賠償債權者,係屬同種款債權,並屆清償期,得行使其債權,請求勞工為給付,本非《勞動基準法》所禁止,其依抵銷的方式,就應給付勞工工資的債務為抵銷,亦非法所不許,自非《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範禁止之列(參見最高行政法院86年度判字第1412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113號判決)(註2)。
所以,大大營造公司既對勞工乙原有金錢債權,且已屆清償權;自可主張與大大公司應付予勞工乙的薪資,兩者相互抵銷。
惟進行抵銷時,大大公司必須以「意思表示」向勞工乙為之,始生抵銷的法律效力(參見《民法》第335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1、「抵銷」規定於《民法》第334條。
註2、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603,民國95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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