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如何面對刑事審判?

一、 大陸台商最擔心遭追究犯罪
赴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最擔心的問題莫過於因涉嫌刑事犯罪,而遭大陸人民檢察院
提起公訴。過去台商有些涉「走私罪」、「偷稅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出資罪」…等,不一而足。
    台商一旦涉嫌犯罪而遭大陸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即進入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此時大陸台商究竟要如何面對?方能保障自身權益。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二、 慎選辯護律師並確定辯護方向
首先大陸台商應慎選辯護律師為自己進行有利的辯護;由於刑事被告可以選任律師為自己辯護,而律師的認真、專業能力、負責、、等因素,常會影響案件的結果。又中國大陸律師良莠不齊,因而慎選律師是確保自己權益的第一步。又刑事被告應與所選任之辯護律師進行討論、溝通,決定辯護方面,究竟是作「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於決定之前,必須先研判案件本身的情況及「證據」情形,然後再做審慎的決定。
三、 瞭解審判程序
其次,大陸台商要瞭解刑事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程序,其不外:(1)證據調查,(2)法庭辯論,(3)最後陳述,(4)法院判決。謹再特別針對第一審法院的「證據調查」及「法院判決」作下述詳細說明:
(一)、證據調查:在這方面刑事被告需要律師的專業協助,包括:訪問證人、勘踏現場、收集物證、書證,就鑑定結論訪問「專家證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款也明訂: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申請「鑑定」或者「勘驗」。
(二)、法院判決:人民法院經調查、審理、辯論及被告最後陳述後,即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做出判決,謹再分述如下:
1、有罪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無罪判決:案件在下述情形,應作「無罪判決」:
(1)、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作出「無罪判決」;
(2)、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2條)。
四、 瞭解刑事上訴程序
再者,大陸台商在刑事案件如經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該怎麼辦呢?依大陸《刑
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可以進行上訴第二審的救濟程序;上訴必須注意「上訴期限」。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訴」;所以,「上訴期限」為「十日」。
    又進行上訴,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被告人…和他們的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如運用「上訴狀」提出上訴,要如何提出?按大陸《刑事訴訟法》規定,將「上訴狀」遞交到「原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實踐當中,一般是遞交到原審法院)(註1)。
五、 上訴的範圍有無限制?
又,大陸台商除瞭解前述的上訴程序外,還要瞭解上訴的範圍有無限制?依大陸《刑
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所以,第二審法院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而大陸台商選任律師擔任辯護人,除應當注意第一審判決有無「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清」或「法律適用錯誤」等三方面的審查,尤其應注意下列問題:
1、是否有應公開審理而未公開審理,或應不公開審理而公開審理、是否有剝奪或變相剝奪上訴人辯護權利等情形;
2、「起訴書」認定的罪名和事實,與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和事實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合,第一審判決闡述的原因是什麼;
3、證據是否已足以證明刑事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成立;
4、偵查、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是否合法、真實、有證明力;對不合法的證據第一審法院是否採納;
5、第一審判決是否存在〝孤證定案〞的情形;
6、第一審庭審後「公訴方」移交法庭的證據資料中,是否有利於上訴人的證據資料;
7、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定罪量刑是否適當(註2)。
六、 第二審是否公開審理?
再者,大陸台商還須瞭解第二審的程序是否會公開審理?由於大陸人民法院審判實
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不一定公開審理。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前所述,第二審有開庭審理,也有不開庭審理。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理制度的若干規定》1993年3月8日公布,法發〔1999〕3號>第三點規定:下列第二審案件應當公開審理:
(一)、當事人對不服公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但因違反法定程序發回重審的和事實清楚依法逕行判決、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檢察院對公開審理的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但需發回重審的除外(註3)。
七、 第二審將會如何裁判?
又成為刑事被告人的大陸台商一定相當關心,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將會如何裁判?
此可分以下兩點說明:
(一)、將會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註4)。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1款)。而大陸<最高法院《關於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後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復》2008年6月6日公布,法釋〔2008〕8號>也表示:「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判處附加刑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改變罪名後,不得判處附加刑;第一審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較輕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較重的附加刑,…」(註5)。
八、 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成為刑事被告人時,其刑事訴訟第一審、第二審相關的法律規
定極多,且與台灣的規定不盡相同,唯有加以瞭解,並委託稱職、負責、專業的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方能保障自身權益。
註1、參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編:律師執業基本技能(上),頁178,2009年8月修訂版,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註2、參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編:前揭書,頁180。
註3、刑事訴訟法關聯法規,頁179~180,2010年5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91條所列各項違反法律規定之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註5、刑事訴訟法關聯法規,頁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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