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張大開設工廠,為了機器的運作,其勞工有日間班及夜間班;張大對夜間班給付較高的工資,而日間班較低;日間班的勞工能否指責老闆張大差別待遇?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5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又違反前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本案例情形,雇主對於日間、夜間相同工作內容的勞工給付不同的工資有無構成差別待遇?台灣高等法院92年勞上易字第48號民事判決認為:「夜間對人之正常生理特性而言,夜間工作較日間工作需付出更多之集中力,且對於勞工之體力負荷亦較重,在從事體力勞動之工作(如工廠之操作員,更為明顯),故在一般學理上,均稱夜間工作為危險工時,而由勞基法第四十八條及四十九條禁止童工、婦女於夜間工作之規定,顯見日間工作與夜間工作之內容雖相同,惟夜間工作顯然較日間工作對工作者之生理產生不利影響。故夜間工作之薪資,衡情均較日間工作者為高…。」;另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判決也認為:「於夜間工作,工作時間為一般休息時段,其生活方式與日間工作者相反,不利於勞工之生活及健康,就夜間工作之勞工與日間工作之勞工,即使其工作內容相同,因工作內容有異而給予不同之工資待遇,既合法,又合情、合理。…」(註)。
綜上所述,本案例之情形,日間工作之勞工不得指責老闆張大有差別待遇(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釋彙編,頁598~599,95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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