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美於全全貿易公司服務,公司為了報稅,特定請阿美於例假日到公司加班,盡速將工作完成,俾利報稅,全全公司應如何計算工資給阿美?

解析: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時,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依該法第24條所列下述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1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2以上;
三、依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就本案例而言,公司要阿美於休息日加班工作,是否適用「延時工作」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4月1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14175號函釋:「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作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另參內政部75、7、10(75)台內勞字第405235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8、12(80)台勞動二字第20444號函)。由前開函釋,即知阿美於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計算,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定「延時工作」的工資標準。
又如於該工延時工作超過「四小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但不得低於前開規定。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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