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遇上不按期給付的雇主,該怎麼辦?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美到強強電子公司工作,強強電子公司已有兩個月的薪水未支付勞工阿美,勞工阿美該怎麼辦?

解析:雇主依法必須照顧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必須按期給付工資;倘勞工如有本案例阿美所遭遇的情事發生時,在法律上有下述兩種途徑可以循求救濟:
一、行政救濟程序:向主管機關陳情,由主管機關命雇主限期給付。按《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倘雇主仍無視於主管機關的命令而延不給付,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第1項第2款的規定,處雇主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此亦可參內政部74年6月1日(74)台內勞字第309745號函。
二、民事救濟程序:勞工遇上述情事,固可循上述途經,由主管機關對雇主下命令,給雇主壓力,但終究薪資的支付涉及民事權利義務,勞工尚可循「民事訴訟」的途徑,向僱主追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157號簡易判決判示:「按『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固有明文。然查其立法理由在於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所賴以維持生活者,固應按時給付之,雇主積欠工資,勞工如須循民事訴訟要求給付,曠日費時,緩不濟急,生活迫切所需,將嚴重影響勞工生活,故明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則上開條文之立法目的係在要求雇主適時給付工資,以維持勞工生計,而非為解決勞資雙方債權債務糾紛而設」(註),亦可明白勞工遇上雇主仍不理會主管機關的命令時,還是有提起「民事訴訟」的必要(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608~609,民國95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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