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的財產要如何管理及處理?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高成功祭祀公業法人已依《祭祀公業條例》成立法人,該公業如欲管理或處分財產,現行法律有何限制?

解析:祭祀公業的財產乃眾所矚目,現行法律為此乃設有諸多相關規定,現分析之如下:
一、規約: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的方式」(參見《祭祀公業條例》第15條第五款)。
二、章程: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應記載「財產總額」、「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方式。」(參見《祭祀公業條例》第24條第四款、第十二款)。
三、程序:祭祀公業財產於「管理」上,管理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參見《祭祀公業條例》第36條)。
    至於「處分及設定負擔」在程序上的限制較嚴,即必須經由「派下員大會」(註1)議決(參見《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第1項);又於議決後,「祭祀公業法人」應將該「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又該決議必須依「特別決議」,即應有「派下現員」(註2)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的同意;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規定取得的「同意書」,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的同意(參見《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派下員大會」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註2、「派下現員」乃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的派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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