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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如何才能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天天公司日前接獲大量訂單,工作量大增,公司老板李強要依何法律程序,才能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對此一問題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公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就上述條文規定,在適用上存有執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87年5月21日以(87)台勞動二字第018300號函,解釋認為:「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稱『經工會或勞工過半數以上同意』,本會曾以八十七年三月七日台(87)勞動二字第008523號函釋由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均無不可,非謂工會不同意勞工即不得同意,且工會同意與否,應以勞工意願為準。、、、」(註1)。所以,在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時,雇主務必尊重勞工的意願。
    除此之外,筆者提醒仍應注意以下兩點:
1、勞工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延長工時者,雇主不得強制該勞工延長工時;否則,恐涉《勞動基準法》第42條的違反(註2),而最高將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參見《勞動基準法》第77條)。
2、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參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657,民國95年12月出版。
註2、《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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